螺蛳粉加盟商
“爱民图形”注册商标侵权案开庭
“爱民”之争 78家螺蛳粉店同成被告
黄爱民注册的商标。 来自中国商标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钟华 通讯员覃柳苏
3月20日上午,“爱民图形”螺蛳粉注册商标侵权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这两家公司发展的78家连锁加盟店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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婶侄之间的商标之争
据悉,原告黄爱民长期从事螺蛳粉餐饮行业,她用自己姓名的后两个字作为商标,经过20多年的经营,已小有名气。2007年8月28日,该商标公告注册为第4131529号,核定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类”。
黄爱民诉称,由于店里生意繁忙,她于2004年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交由侄子何某办理,且跟何某说明要将商标办理在黄爱民本人名下。然而,何某却谎称注册不了,实际上却将该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直到2010年,黄爱民参加当时的工商部门组织的会议上,才偶然得知此事。黄爱民气愤地找何某理论,何某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于2011年将抢注的商标转回黄爱民名下。
黄爱民还诉称,何某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伙同其岳母梁某成立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爱民螺蛳粉”加盟,不但自己开店,还发展了“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店。
庭审现场。记者钟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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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均未出庭
本案中,有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成为被告。除了柳州市之外,这些加盟店还分布在南宁、玉林、钦州、贵港、崇左、梧州、来宾、贺州、百色等区内多个城市。
庭审中,所有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仅有其中一家加盟店南宁某大酒店在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辩称,黄爱民所持有的注册商标是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而加盟店使用的“爱民螺蛳粉”字号为文字字号,二者有显著区别,且截至2018年9月25日,有12家企业和个人将文字“爱民”二字或图形“爱民”、“爱民××”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43类成功注册为商标,可以看出文字“爱民”二字并不为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所独占,“爱民”二字在第43类注册商标中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因此加盟店不构成对黄爱民所持的图形商标“爱民”专用权的侵犯。
在法庭事实调查环节,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控侵权商标或标识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一是与黄爱民所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作为门头招牌或店内装潢、餐具使用;二是与黄爱民所注册的商标“爱民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爱民螺蛳粉”作为招牌以及消费小票使用;三是在外卖广告、门头招牌、消费小票上使用“爱民”和“爱民螺蛳粉”的标识。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区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标识使用,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黄爱民经营的螺蛳粉店。(来源:南国今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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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总额440万元
原告黄爱民诉请法院判令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以及连锁加盟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总额44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中,原告黄爱民在一个案件中,诉请前四被告在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刊登致歉声明,对已造成的品牌误认进行澄清,为原告“爱民图形”商标恢复名誉。
在原告代理律师提交证据、答辩和法庭进行事实调查、质证后,因该案涉及被告众多、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布休庭,待进一步查明事实后,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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