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人类发展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奴隶主具有控制奴隶人身自由,掌握奴隶生杀大权,且占有大部分奴隶劳动成果的那部分人。奴隶是需要从事生产劳动的,无人身自由,无个人财产,剩余价值被奴隶主占有的那部分人。人类发展历史中,若绝大多数生产者都是奴隶,那么,我们可以叫这样的社会为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终结以后,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最能干的人”带着人们一同从事生产活动这件事不再出现,于是,变成了“最有权势的人”命令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并且,开始占有大部分人的劳动成果,自此,人剥削人的现象开始出现。奴隶主拥有奴隶的所有权,实行超经济奴役。
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奴隶主主导上层建筑和经济发展,奴隶从事生产劳动,这就是当时奴隶社会的基本发展的方向。埃及、西亚、中国、印度是世界上之一批出现奴隶、奴隶主的国家。第二批出现奴隶社会的国家,是古希腊和现在的发达国家意大利等。
那么,奴隶社会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产生的呢?为什么会产生呢?它产生的基础是什么呢?
原始社会末期,因为工具的普遍使用,社会工作开始分工,生产力大幅度得到提升,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于是,便开始产生了一种之前没有的物质:剩余产品。这种罕见物品则意味着:占有越多的劳动生产者,就能占有越多的剩余产品。
于是,人类社会开始出现了人剥削人的制度,自此,奴隶私有制开始萌芽,并且,最终茁壮成长。
那么,最早的奴隶主是从那来的呢?最早的一批奴隶又是怎样不幸跌入深渊的呢?
其实,最早的奴隶主就是原始社会内部一开始的那批“最能干的人”,他们通过“能干”积累了一大批剩余产品。而“最不能干的人”不仅没有积累到剩余产品,甚至,连自身温饱都无法满足,最终,逐渐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并且,之后更是形成了最初的奴役关系:债务奴役。
那些最终没有能力还债的人,常常会被债主卖掉,变成了奴隶。
奴隶的第二个主要来源,便是那些在战争中被俘虏的人,那些在战争中被俘虏的外族人失去了人身自由,自然只能为当时的“最能干的人”干活以求活命了。
当然,除了这两个来源,奴隶的来源还包括:罪犯、被拐卖的人口、奴隶的儿女、人口卖卖等等。
自然,再远久的古人也是有人性的。再“不能干”的人也不是天生的贱骨头。剩余产品被大量剥夺,“不能干”的人也会站起来反抗,此时,主要为奴隶主服务的工具就应运而生了: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意味着人类进入奴隶社会。
最早出现在亚洲,欧洲,非洲的国家,多数是为奴隶主服务的政权。
但是,有一点值得一提,那就是:中国的奴隶和西方的奴隶是不尽相同,因为,中国的奴隶较之西方的奴隶稍有“人权”:
西方的奴隶完完全全就是奴隶主的一种财产,奴隶主想打、想卖,甚至,杀掉都是全凭个人喜好而定;
中国的奴隶虽然依附于主人,没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他们还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法律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奴隶是具有权利的。就比如:奴隶具有生命权,奴隶主或者其他良人,是不能随便伤害奴隶的性命的。
在中国历史上,农业主要依靠的劳动者是自耕、工业生产主要依靠自由手工业者自供,他们不存在依附奴隶主的关系。所以,奴隶在中国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率较低,也因此,有个别人士觉得:“中国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到了封建社会,这期间,是没有奴隶社会这个过程的。”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的“无奴学派”创始人黄现璠教授,在他的论文《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中,就曾写道:“我坚决主张我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汉族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也没有。”对此看法,张广志、胡钟达、沈长云等人不以为然。
其实,关于中国历史上有无奴隶社会的问题,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时候,就在中国学者当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最早认为中国历史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的学者有可能是陶希圣,但是,不久之后他又改变了自己的主张,认为:中国历史上确实经历过奴隶社会。
当然,笔者对这种看法也持怀疑态度。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的奴隶有品种有很多,来源也是各不相同,总体来说,中国的奴隶开始于周朝,之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奴隶的自主的权利一直在缓慢的加强,一直到了民国时期奴隶彻底终止了。因为,在民国时期,法律明文规定:废除中国的奴隶制度。
根据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夏、商、周三代则被定性为奴隶社会,但是,此观点争论较多。因为,奴隶社会以社会下层的广大奴隶群众为主要生产角色,然而,就传统文献记载以及考古发掘工作,并没有发现中国上古时期广泛实行奴隶制度的迹象。
可以说,在夏、商、周、秦时期,奴隶大多是战败后被俘虏的士兵,或者从敌方抓来的平民老百姓,自然,也有一些因事犯罪的人。奴隶的品种有两种:一种是官奴;另一种则归私人所有。汉王朝时期,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劳动者失去土地,为了生计,他们只好耕种于地主的田地,最终,逐渐沦为了地主的奴隶。
东汉末年,全国大乱,战争此起彼伏,民不聊生,为了寻找一方净土,很多平民自愿卖身于大庄园主,成为其私人财产。之后的王朝直到唐朝都是等级制度森严的朝代, 各阶层在法律上也有着高低贵贱之分。良人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部曲,如果部曲有罪在先,则“打死无怨”。如果,部曲无罪,则不过“花钱消灾”罢了。相反,部曲如果殴伤良人就要被判处死刑。
在封建制度里,谋反是更大的罪行,如果触碰该罪行,则会累及全家,甚至,全族都会被收监沦为官奴。
宋朝之前的历史上,如果长时间受雇于他人,其身份地位也比良人低,严格来说,这些人也是奴隶的一种。宋朝开始,因为商业的发展,资本主义开始萌芽,雇佣关系里不再存在贵贱之分。不过,私属奴隶还是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开始不允许私人买卖奴隶,也算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到了元代,在蒙古族的统治下,中国又一步倒退,官奴制度盛行。之后,一直到清王代的雍正年间才废止了奴隶制。 中国古代,严格来说实行的是“贱民”制度,在法律上,乐,匠,仵作,牙人,娼妓,宋代的军人都是贱民,奴隶不过是“贱民”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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